上海浦东智能照明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浦东智能照明联合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Pudong Intelligent Lighting Association,缩写是 SILA 。)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浦东为主体及本市的照明企业、物联网企业、半导体集成企业、人工智能企业、供应链企业、设计工程单位、新渠道、运营商、高校、检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各会员企业通过联合会实现跨界合作,帮助传统照明企业在智能+背景下实现转型升级,孵化创新团队、产品及相关技术,让有能力的创新团队与传统企业共同合作实现双方的二次创业,实现双方在人才培养、产品研发、渠道建设、标准制定、专利战略、金融投资的融合,打造集照明、传感器、智能模块、互联网、云平台、工业设计、软件开发及应用一体的智能照明产业链,实现智能照明产品之间及与其他智能硬件之间的互联互通,大力推广智能照明产品在智慧城市、特色小镇、智慧家居等方面的应用,发挥设计师群体在智能化扮演中间力量,打造健康光环境及智能化场景,实现车联网与智能照明协同发展,共同推动智能照明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

以智能照明为基础,建立横跨联合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平台、工业设计、传感器等领域的智能照明产品生态链,推进智能照明产品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培养和孵化优秀的创业团队,对于优秀的创新产品及技术给予相关支持;构建专利合作机制和平台,提升产业国际竞争能力;建立智能家居与健康照明场景体验中心,探索新型商业模式,促进行业新渠道建立和市场规范化发展;建立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成员自身发展;建立设计师群体在智能化项目中沟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商业智能化及家居互联化发展;建立车联网及智慧照明融合发展机制;建立智能照明行业之间及与智能家居领域统一技术标准、质量检测、认证评价体系,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

(一)推动以照明传统企业为主体的企业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工业设计、传感器领域、大数据、云平台的跨平台合作,促进其转型升级,打造适合自己发展的特色智能照明产品;

(二)培养和孵化若干优秀的智能硬件创业团队,帮助其产品及技术找到合适的资本、市场等;

(三)推动智能照明行业之间与智能家居领域统一技术标准、质量检测、认证评价体系,参与并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联合开展技术合作,促进行业创新资源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

(四)以技术合作搭建标准研制平台,突破产业跨界发展的核心技术,形成规范产业发展的技术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服务,规范市场;

(五)推动技术标准的开发并探索专利池的建立,在成员间建立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机制,实现合理利用知识产权提升产业发展;

(六)联合国内外知名物联网平台及创新型企业及高校培养人才,为产业持续创新和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七)进行智能家居、智慧城市照明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产业化、应用推广等各类项目;

(八)联合打造智能照明与智能家居众创空间及孵化中心;

(九)搭建智能照明信息服务交流平台,建设官网及合作搭建电商网络平台、创办出版物、举办智能硬件产业范围内的各种技术性、交流合作性会展会议;

(十)开辟智能照明新场景新渠道,对优秀智能系统产品进行优先推广及推荐;

(十一)实现智能照明产品与房地产、运营商及设计师等终端应用的合作及推广;建立设计师群体在智能化项目中沟通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商业智能化及家居互联化发展;

(十二)疏通上市公司与创新公司的互补优势,实现成员间的深度合作;

(十三)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为政府部门相关政策的制订及实施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规范、交流、培训、咨询、评估、调查研究、会务展览、产品推介、接受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志于推动智能照明发展的企业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通知和上海浦东智能照明联合会有关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会长、副会长的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数量超过300个的,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将以民主的方式产生,经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会员总数的30%,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得少于100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每届期限可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候选人人选;

(七)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纪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 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国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会进行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1年8月24日 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上海浦东智能照明联合会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